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
2022年06月07日 09:18 来源: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:佚名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,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、财政部、人民银行、公安部《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》 (建金(2018) 46号)、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》和《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规范租房提取。根据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》关于提取申请时间的规定: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租金的,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,取得无房证明(一个月内有效)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之日起申请。
二、规范户籍迁出本地提取。缴存职工(包括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)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,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。账户封存期间,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,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。未新开户继续缴存的,封存满半年后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。
《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》(蚌房金【2004】20号)相关条款同时废止。
三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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